四川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县环亚路桥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5执保621号
申请人:四川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40号1-2幢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9974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环亚路桥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前**村杭州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MJW8Y2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5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