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2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2年9月3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建筑工人,大专文化,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65号3栋8层804号。
法定代表人:朱仲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6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江
审判员 江毅夫
审判员 蒋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