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某某、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271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沪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蟾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052925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南段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560733608R。
负责人:江泽里,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工业园青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6231525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沪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沪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22)川0402民初22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96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846元。
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账户。经查,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理财保险、公积金、工商信息等财产。被执行人**房屋一套已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债权本院已冻结,但债务人现无财产履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欠款19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亓 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