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1民初2695号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4273201L。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佩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原绸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82164557W。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4元,由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安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