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博渊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5945号

原告:广安博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枣山镇三圣村**。

法定代表人:张光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大街(原绸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蒋庚辰,总经理。

原告广安博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广安博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安博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