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325民初480号
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拓翔路96号10层10A号。
法定代表人:罗国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原绸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蒋绍全,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二被告支付租赁款1215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