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方县舍得建材设备租赁部与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521民初2237号
原告:大方县舍得建材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奢香大道天桥处。经营者***,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刘什村4组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原绸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蒋绍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方县舍得建材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四川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大方县舍得建材设备租赁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方县舍得建材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00元,减半收取计816.00元,由原告大方县舍得建材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先正才
书记员万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