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财保35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交通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089929657。
负责人:胡勤,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子涵,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天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89916069T。
法定代表人:杨期语。
被申请人:四川期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政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0833543051。
法定代表人:杨金辉。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商铺【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分别为:川(2017)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3号、川(2017)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2号、川(2017)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1号、川(2017)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0号,不动产登记证号:川(2017)大英县不动产证明第0××8号】,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期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大英县【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分别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xx8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xx9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xx3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xx8号,不动产登记证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证明第0××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商铺【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分别为:川(2017)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3号、川(2017)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2号、川(2017)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1号、川(2017)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期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大英县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8号】、A区1楼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7号】、A区1楼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5号】、A区1楼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4号】、A区1楼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3号】、A区1楼6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2号】、A区1楼7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1号】、A区1楼8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0号】、A区1楼10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7号】、A区1楼1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6号】、A区1楼1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5号】、A区1楼1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3号】、A区1楼1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2号】、A区1楼18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9号】、A区1楼19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8号】、A区1楼20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6号】、A区2楼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8号】、A区2楼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7号】、A区2楼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6号】、A区2楼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5号】、A区2楼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4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素蓉
书 记 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