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执恢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期语。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镇××市场××层××号的不动产[川(2018)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5号]及1层25号的不动产[川(2018)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6号]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镇××市场××层××号的不动产[川(2018)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镇××市场××层××号的不动产[川(2018)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查封,由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小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