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583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英县。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太平,四川独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天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89916069T。
法定代表人:杨期语,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东升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雪梅
书 记 员 程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