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583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英县。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太平,四川独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天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89916069T。

法定代表人:杨期语,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东升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雪梅

书 记 员 程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