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执4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天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89916069T。 法定代表人:杨期语。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92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李作金给付下欠货款1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了如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无银行存款信息,银行账户已于2021年1月25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3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英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查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 4委托中江县人民法院到中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查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 5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货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易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