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财保15343号
申请人:***,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申请人:云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云0114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126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1260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