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执17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15号1栋6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
**与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23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8697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5号】,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轮候查封了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W××**、川A3××**的车辆,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23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克亚
审 判 员 吕 琨
审 判 员 严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盛亚州
书 记 员 张玲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