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68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15号1栋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664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13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程款495348.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到庭。本院又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多次查询。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荷花池支行等17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0.00元。另,本院总对总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众牌川XXXX**、五菱牌川XXXX**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查封。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