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07民初3260号
原告:佛山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石路石泉村委会铁坑暨社工业区内土名“长离下”自编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15号1栋6楼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佛山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货款23845元并以此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12月7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2日,***公司与**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向**公司供应浴霸,采购数量为474套,共计87690元。至2019年9月26日,供货合计金额为82140元,**公司共计支付43845元。2019年9月27日,***公司供货4440元,11月20日供货1110元。**公司于2020年5月1日支付2万元,余款23845元未付。经多次与**公司联系无果。故***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诉称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材料采购合同》、发票查验明细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订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公司依约向**公司供应了货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货款。故***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公司未举证证明最后一次供货时间,故其主张从2019年12月7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证据不足,本院认为从其递交起诉状之日,即2022年1月24日起计算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45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22年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及本案因公告送达发生的费用,均由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