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10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3号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鲲。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3月24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15号1栋6楼1号。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2)粤197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6月15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79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34元、保全费248.27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川A3××**号车辆;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川AW××**号车辆。由于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