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9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15号1栋6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科分院综合楼7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3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