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02民初2057号
原告:***,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计55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