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03执恢572号
申请执行人:*忠权,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彭通才,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教国,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山社区安置房B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5103851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彭通才、*教国、***、***、***、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执恢572号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川
审判员潘炜
审判员*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鲜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