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彭通才、唐教国、***、***、***、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03执96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忠权,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彭通才,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教国,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山社区安置房B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5103851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彭通才、*教国、***、***、***、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2月15日将被执行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达州分行的存款223481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川1703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故本案冻结标的暂无法继续执行,需待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结果确定后,方可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8)川1703执96号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川
审判员潘炜
审判员*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鲜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