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民初3229号

原告:***,男,194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杨,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山社区安置房****。

法定代表人:李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波,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林,达州市通川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兴,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 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