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703执保243号
**才、***、**、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才与被申请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7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总对总查控与前往房屋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信息、证券、房屋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达州分行营业室2317574109300061977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南城分理处22×××48账户中有存款,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对上述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已足额冻结。至此,本院执行的(2019)川1703执保243号案件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