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执96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才,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李光元,男,汉族,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山社区安置房B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5103851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才、***、李光元、***、***、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18)川170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达州分行账号××××××的存款200,000元,于2019年2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达州分行账号××××××的存款36,750.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工行达州达川支行账号××××××上。
二、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750.32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工行达州达川支行账号××××××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余 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