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7执285号
被执行人: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金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58301628。
法定代表人:肖永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红石路大庆村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7819595T。
负责人:罗晖,系该分公司经理。
申建与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永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327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86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2年3月16日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无网络资金、证券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长城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川AL××**),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成都科华支行有597380.32元存款,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天府菁蓉大厦有存款179094.36元,上述款项已有8家法院先前冻结,本院已办理轮候冻结手续。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银行存款252.48元,该款交纳执行费50元外,移送执行的案件受理费1862元有1659.52元未能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对被执行人长城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川AL××**),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措施。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之前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正国
审判员 盛永禄
审判员 王泽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