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634号
原告:广汉金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三亚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86492638D。
法定代表人:杜红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金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58301628。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广汉金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汉金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金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金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90元,由原告广汉金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