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龙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百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72730K。

法定代表人:杨青山。

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诗城路东段101号。

法定代表人:邱贵银,执行董事。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81民初45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其给付300000元本金及利息,图纸押金费1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起向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本院自2021年1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证券、无银行存款。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江油市车管所登记有汽车一辆,于2021年1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川B3××××号东风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因暂不清楚该车辆下落,无法进行处置。

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江油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房产。

本院到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到庭,申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图纸押金费,利息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因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81民初4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惠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钦

审判员 骆德跃

审判员 王金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