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龙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尹松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821民初119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14日,住旺苍县。
被告:四川龙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8日,住旺苍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龙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尹松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计1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