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隆华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4449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1年2月22日,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涛,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隆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华兴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原告***诉被告四川隆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应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谢秘秘
书 记 员 张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