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华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海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隆华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388号
原告:重庆海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5号A-13号2-4-2号。
负责人:钱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家才,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司法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隆华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华兴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宴,董事长。
原告重庆海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被告四川隆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海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隆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隆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海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奂思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君理
书 记 员 龚 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