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1675号
原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达。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贺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