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锡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257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锡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锡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祥,董事长。
本院(2019)川08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9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85370.52元(劳务款5007501.23元、利息38168.29元、诉讼费87263.00元、执行费5243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