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4民初180号
原告: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蓝安路三段17号(华西机械市场1号商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335948。
法定代表人:王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亮,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苍溪县嘉陵江三桥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0582240234。
法定代表人:鄢照炎。
第三人:黎荣,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
第三人:陶勇,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第三人:陶启良,男,194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苍溪县嘉陵江三桥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黎荣、陶勇、陶启良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益松
人民陪审员 罗金华
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