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4民初518号
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熊绍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军,四川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蓝安路三段17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董事长。
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3元,由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亚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陶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