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青川洪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
被执行人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洪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8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871927.7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费667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