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2770号
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北碧府路康宏国际A座9楼1号。
法定代表人:廖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计明,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熊钦武。
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