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迈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6050号
原告:宜宾迈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观音镇改进村英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MA66N22X7C。
法定代表人:刘贵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光,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41305J。
法定代表人:廖郁。
原告宜宾迈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宜宾迈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迈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迈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1.00元,减半后计收1415.50元,由原告宜宾迈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丽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