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5954号
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廖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凡,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计明,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树民。
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小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