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三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5123号
原告:南充三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滨江路滨江又一城14幢1单元21层2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60L7P。
法定代表人:杜学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杰,四川善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北碧府路康宏国际A座9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41305J。
法定代表人:廖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充三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南充三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三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三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0.00元,减半收取计3370.00元,由原告南充三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