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二段166号13幢9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8PYNXOQ。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国际A座9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41305J。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四川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平县人民法院(2023)云0324民初3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324民初315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移送罗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罗平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本案虽未约定管辖,但存在超越约定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事由。本案与其他合同纠纷性质不同,不能机械理解给付货币与接受货币来确定法律关系,因全方位考虑,本合同性质、合同履行地等因素全方面确定。首先准确识别本案法律关系为确定管辖的重点,本案为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做水电消防(临水、临电检查及维修、水电、消防、应急疏散指示及防排烟、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那么本案应属于装修装饰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罗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四川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用20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国际A座9楼1号,另外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受货币方,故其理由成立,本案应属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水电消防(临水、临电检查及维修、水电、消防、应急疏散指示及防排烟、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工程项目均在罗平县,应由罗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平县人民法院(2023)云0324民初315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罗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