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411民初852号 原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兴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1**2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3417170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国际A座9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41305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坤,被告四川兴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兴弈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0639元(其中2021年5月份加班工资2533元;6月份加班工资2987.5元;7月份加班工资3250元;8月份加班工资1868.5元);2.判令被告兴弈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2997.5;3.判令被告兴弈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777.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盛通公司承建了四川铁投皇冠假日酒店工程,并将其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给第一被告。2021年3月29日,原告入职第一被告处,从事消防设施安装工作。原告与第一被告的管理人员**约定,工资为260元/天,公司安排停工休息不扣工资,请假扣工资。此后,由于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单方面改变工资结算方式,且不支付加班工资,故原告于2021年8月8日向被告提出2021年9月初以后就不再继续为其工作。但同年8月15日,被告就通知原告办理离职手续,开除了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兴弈公司辩称,一、**系兴弈公司承接的攀枝花皇冠假日酒店消防工程项目预留预埋工作承揽人**雇佣的劳务人员,并非兴弈公司的劳动者。兴弈公司于2021年3月安排**进场对攀枝花皇冠假日酒店消防工程进行预留预埋安装,由**自行组织工人安装。**系**自行雇佣并安排到该项目提供劳务的人员,并非兴弈公司的员工。同时,**受**雇佣在上述项目做点工,做多得多,做少得少,完全具有劳务班组的特点,兴弈公司和**并不对原告**进行管理。二、**与兴弈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首先,**与答辩人兴弈公司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本案,兴弈公司并未对**进行招聘,也不认识**,更没有与**签订过劳动合同。其次,**与兴弈公司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并未在兴弈公司职工名册中,兴弈公司也未为**购买社保、发放工作服、工作证等,且兴弈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支付并未适用于**。再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原告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其工作受兴弈公司安排和管理。相反,该微信聊天记录恰好证明了**的工作性质是点工,具有劳务特点,且其劳务报酬也由**直接发放;(2)原告所举证据材料《工资表》《考勤表》系复印件、制作主体不明,并未加盖答辩人兴弈公司公章,也未有考勤人员签字确认,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系性;最后,原告主张**与兴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明显有悖客观实际和司法政策。另外,类似**与答辩人兴弈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有实践案例支持,裁判认为实际施工人聘用劳动者(农民工)与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受伤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此系司法解释对建筑施工企业拟制的法律责任,是对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传统理论的突破,不能依据该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来反向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多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对本案类似情况均未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省高院裁判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仍然享有一定程序的意思自治。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更谈不上双方在主观上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客观上,劳动法律关系最基本的特征包括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等从属关系以及因支付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债的关系。三、**在该项目工作期间的劳务报酬已由**支付完毕,**主张兴弈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上所述,**为**提供劳务,并由**支付报酬,其与**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与兴弈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的仲裁申请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被告盛通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和发放工资的单位均非我公司,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关系,且我公司已将本案涉及的相关项目分包给被告兴弈公司,因此本案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21年10月8日,被告盛通公司与兴弈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书》,约定盛通公司将四川铁投皇冠假日酒店消防工程分包给兴弈公司。2021年3月27日,原告找到***要求为其找活干。经介绍,原告找到**,**安排原告到四川铁投皇冠假日酒店消防工程工地进行消防预埋安装工作,每日按260元/天计发报酬。盛通公司就该工程购买了团体工伤保险。原告加入了被告公司皇冠假日酒店消防工作群(6)及**建立的皇冠假日酒店消防安装预埋(3)群。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名:心如冰清)、**(微信名:炼)、**(微信名:星辰)均有在皇冠假日酒店消防工作群(6)中安排、指导相关工作。**在皇冠假日酒店消防安装预埋(3)群中有对原告、***、***进行管理,并对原告考勤进行核对处理的内容。2021年8月15日,**在皇冠假日酒店消防安装预埋(3)群中要求***与原告对工天,并宣布原告离职,自次日起不再上班。兴弈公司认可**系兴弈公司的员工,同时**称**也是兴弈公司员工,兴弈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在案涉工地干活期间,**共计向原告支付了薪酬32090元。 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称,兴弈公司口头将皇冠假日酒店消防工程的安装预埋劳务部分发包给**,原告是由**聘用人员***介绍到其承包的工地上班,薪酬由**向原告发放,原告受**管理,**不在时就由***安排管理原告,考勤由***考核。 被告兴弈公司认可与**曾达成一致口头协议,将皇冠假日酒店消防工程的安装预埋劳务部分发包给**。原告亦认可其到案涉工地上班期间并不知晓工地系兴弈公司承建;原告的薪酬系由**发放,直到发生纠纷原告到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才知晓被告案涉工地消防工程由兴弈公司承建。 2022年2月25日,原告向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院于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工程公示牌打印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工作群聊天记录、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与被告兴弈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兴弈公司与**均认可皇冠假日酒店消防安装预埋劳务部分由**实际承揽。事实上,原告到工地上班直至离开工地均不清楚案涉工地与被告兴弈公司的关系,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主观上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被告兴弈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过工资。原告到工地上班、报酬的确定均是与**进行商谈,考勤也由**聘用人员***制作,原告的报酬也由**直接向原告发放故原告实际受**管理,系**聘用人员。虽然兴弈公司在群内进行了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安排,但作为皇冠假日酒店消防工程的承包方,其对发包给**的安排预埋工作进行指导,提出要求亦属于正常业务范围,仅凭该聊天记录尚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兴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从事的工作是由被告支付报酬,也不能证明其受被告管理,受被告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