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景观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文林镇建设路一段友谊巷**。
法定代表人:段祝英,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观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在被执行人***景观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421民初2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家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煜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