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489号
申请人: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5372K。
法定代表人:马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胜,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信用代码91510600205121797X。
法定代表人:张春兴。
申请人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民初390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10月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德阳旌阳支行(账号:23×××07)的存款498333.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民初390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