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2625号之一
原告: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一段iv>
法定代表人:吴秀清,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被告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因其破产重整申请被受理,其法人身份可能终止,且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中止审理。
原告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原告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恢复审理;
二、准许原告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414元,减半收取计5707元,由原告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