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8747号
申请人:湖南达珂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鳌鱼村安家老屋组。
法定代表人:付林,总经理。
担保人:张培培,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申请人: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5号1幢1单元六楼。
法定代表人:马明。
申请人湖南达珂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成都花圃路支行的银行存款411551.44元。担保人张培培已提供名下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的深业睿城三期D07栋806号房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达珂夫涂料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成都花圃路支行的银行存款411551.44元(账号:51×××65)。
二、冻结担保人张培培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的深业睿城三期D07栋806号房产的权属。
案件申请费2,577.76元,由申请人湖南达珂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