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终11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罗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瑞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罗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瑞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四川罗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罗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仇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段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