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罗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3944号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第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第三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第三人:某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第三人:四川省某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第三人:成都市某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第三人:中国某某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第三人:成都某某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甲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乙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某丙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丁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9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