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代理人罗敏,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祠路。

法定代表人许洪春,董事长。

***与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402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法律文书确定的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187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08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遂依法对其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税务、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依法应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有违反报告财产制度的情形,为此,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之代理人释明。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402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淑华

审判员  周晓君

审判员  文 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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