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402民初18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苏祠路。

法定代表人:许洪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宏林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许洪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宏林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16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承包了“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扩容建设青龙场至眉山××段××段”、“尚义镇中心村2018年水毁工程建设项目”等工程项目,并将以上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原被告签订了以上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2019年11月24日,原被告就以上四个项目进行结算确认,并签订了一份书面的《2018-2019年***四个项目的劳务结算协议》,被告尚欠原告以上四个工程的劳务工资共计1600000元。被告未按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内容支付劳务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宏林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诉请是事实,对劳务欠款金额没有异议,没有支付的理由是因尚欠其他人款项,账户被法院冻结。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8-2019年***四个项目的劳务结算协议、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被告宏林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理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3月26日,原告与宏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甲方为宏林公司,乙方为***,工程名称为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扩容建设青龙场至眉山××段××段,工程地点为四川眉山市彭山区。合同施工工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劳务报酬采取包干总价的方式,约定为1612240元。2018年11月2日,原告与宏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甲方为宏林公司,乙方为***,工程名称为尚义镇中心村2018年水毁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为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中心村。合同施工工期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劳务报酬采取包干总价的方式,约定为71280元。2018年11月8日,原告与宏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甲方为宏林公司,乙方为***,工程名称为尚义镇舒林村村河边堡坎修建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为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舒林村。合同施工工期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20日。劳务报酬采取包干总价的方式,约定为103680元。2018年11月18日,原告与宏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甲方为宏林公司,乙方为***,工程名称为岷江园区南口户尚义镇英勇村安置区断头路建设工程,地点为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英勇村,合同施工工期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3月2日。劳务报酬采取包干总价的方式,约定为1128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后,被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原告。2019年11月24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宏林公司作为甲方进行结算,双方达成协议为宏林公司共计欠原告劳务费16000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于三十天内支付全部剩余款项给原告。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到期后,宏林公司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同时双方于2019年11月24日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2018年-2019年***四个项目的劳务结算协议》,被告也予以确认。本案原告请求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所欠劳务款1600000元,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欠款1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龙跃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