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恢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性,1954年09月27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州区汇工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杰。
本院在执行***与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5000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利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