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新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铁岭新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676893734T,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石岩。
被执行人: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308174774,住所地银州区汇工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曹剑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龙峰